基金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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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宋慶齡基金會 發布時間:2007/5/28

宋慶齡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宋慶齡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cao Song Qing L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ng Qing Ling Foundation",(下稱基金會)。
    第二條--基金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四二九號十一樓C,屬澳門風順堂堂區。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起,基金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為繼承宋慶齡博士之遺誌、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富強、世界和平,尤其是推進澳門地區之少年科技、文教、醫療及保健等福利建設,促進少兒身心健康事業作項獻。

第三章 財產

    第五條--基金會之財產包括:
        一、 創會基金澳門幣五百萬元;
        二、 履行本身職責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基金會之資源主要是: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二、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賺得的收益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四章 機構

    第六條--基金會的機構為:
        一、 董事局;
        二、 執行委員會;
        三、 谘詢委員會;
        四、 監察委員會;
        五、 董事局下設;文秘、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辦事機構。
    第七條--基金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等職。

第五章 董事局

    第八條--董事局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十五名,由在基金會任何活動範圍內公認具有正義感、能力、熱心社會少兒公益事業而又接受任命的人士選任。
    第九條--董事局成員和任期並無期限,辭職時方告終止。
    第十條--倘董事局以其成員不相配、犯嚴重過錯、嚴重損害基金會聲譽或無興趣履行職務為理由,並經其餘在職成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且獲至少三分之一讚成票議決通過將有關成員除名時,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一條--董事局出現的空缺,由董事局本身議決填補。
    第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由其主席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執行委員會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董事局至少需要半數在職成員出席可舉行全體大會,並以大多數票方式來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第十四條--擔任董事局成員職務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金額由董事局決定。
    第十五條--董事局的權限為:
        一、 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始創宗旨,以有訂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策略;
        二、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督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三、 議決成員的任免;
        四、 對基金會之章程的修改、組織的變更或解散提出建議;
        五、 任免、谘詢及監督委員會成員,有關決議必須由董事局在職成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六、 批準收受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七、 批準購買、轉讓或抵押不動產;
        八、 批準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九、 決定聘任或停聘基金會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及顧問;
        十、 代表基金會對外簽約。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六條--執行委員會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七名,由董事局任命。
    第十七條--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董事局任命,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成員按董事局決定全職或兼職擔任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委員會成員按董事局決定獲發或不獲發報酬。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對有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決議,主席有
否決權。
    第二十一條--如主席行使上款所述之權,須經董事局追認。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的權限為管理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及正確地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 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以及通過有關的運作規定;
        二、 就因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的開支,給予許可;
        三、 有關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之取得、出售、以任何方式轉讓或設定負擔;但如屬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則須事先獲董事局許可;
        四、 編製基金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提交董事局通過;
        五、 編製周年報告及報表,並提交董事局通過;
        六、 招聘、管理及解雇基金的人員;
        七、 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製度,以使基金會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第二十三條--日常事務的行為屬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權限,該權限得授予他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得將第二十二條所賦予的某一或某些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並應在會議紀錄內訂定行使該授權的限製及條件。

第七章 谘詢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谘詢委員會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七名,由董事局任命。
第二十六條--谘詢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谘詢委員會會員互選,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谘詢委員會成員按董事局決定獲發或不獲發報酬。
第二十八條--谘詢委員會權限為:
一、 就良好地實現基金會的目標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 就基金會的活動和計劃發表意見;
三、 谘詢委員會會議由董事局同意,可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八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監察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均由董事局任命,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三十條--董事局將從監察委員會成員中任命主席一名,該主席的投票有決定性。
    第三十一條--監察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而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性。
    第三十二條--擔任監察委員會成員職務將獲發報酬,有關報酬由董事局訂定。
    第三十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就董事局的年席報告及報表發表意見;
        二、 定期審查帳目和會計記錄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九章 解散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須召開董事局會議以所有董事局成員四分之三多票數通過,方可解散。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於基金會各機構之成員未任命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基金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將受本章程、補充規定、內部守則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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